贺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
贺州市工业振兴特派员保障激励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有关单位:
《贺州市工业振兴特派员保障激励暂行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贺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 年 7 月 19 日
贺州市工业振兴特派员保障激励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和市委、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工业振兴的决策部署,强化服务保障,激励工业振兴特派员在一线担当作为,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工业振兴特派员在派驻地没有住房的,派驻县(区)或派驻单位应提供临时周转住房(可根据实际情况,配备必要的家具家电),房源优先从未售公有住房、腾退公有住房、危旧房改住房改造的还建公有住房中筹集。鼓励有条件的地方和单位通过人才周转公寓或租赁商品住房筹集房源;支持采取集中申请和分类保障方式,将符合条件的工业振兴特派员纳入公共租赁住房保障范围。通过市场租赁方式解决的,租赁住房一般不超过 90 平方米(建筑面积)。派驻单位暂时无法筹集临时周转住房的,在申请临时周转住房获批之前,可为工业振兴特派员安排宾馆、招待所等市场房源住房,时间最长不超过 30 日。派驻地与派出单位在同级公务交通补贴保障范围的,不得另行提供临时周转住房。派驻地或派驻单位要结合实际为工业振兴特派员提供必要的办公场地和办公设备。相关经费由派驻县(区)安排保障,列入同级财政预算。
第三条 工业振兴特派员因派驻工作需要外出协调项目、参加会议、培训、考察等事项,外出期间的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城市间交通费和市内交通费按照派出单位现行差旅费管理的相关规定执行。报账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填写出差审批单,报工作分队长(专项组组长)初核同意后,回派出单位按规定报销。在驻地开展服务企业工作产生的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县(区)内交通费,按派驻县(区)现行差旅费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执行,由驻地特派员管理办公室予以报销。
第四条 工业振兴特派员在法定休息日和节假日往返派驻地与派出单位,每人每月可按派出单位同级现行差旅费管理规定报销不超过 2 次(一往一返计 1 次,下同),派驻地与派出单位在同级公务交通补贴保障范围的除外。不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出行的,出行前,应向派出单位提出申请,履行审批程序后,可参照乘坐公共交通工具的最低票价回派出单位报销城市间交通费。
第五条 工业振兴特派员工作用车纳入派驻地公务用车平台统筹安排。工作队、工作分队及市、县(区)工业振兴特派员管理办公室因工作需要,可按程序向相应的公务用车平台申请公务用车,公车平台应优先给予保障。
第六条 市财政按照每年每个工作分队不低于 15 万元的标准给工作分队安排工作经费,用于组织服务活动(含服务对象培训)、工作调研、考察交流、购买工作队员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和保障工作正常运作等。工作分队工作经费,由所在县(区)财政部门根据市财政资金下达文件,安排预算指标至县(区)经贸局,并由经贸局负责支出管理。市财政每年安排市工业振兴特派员管理办公室工作经费不低于 30 万元,县(区)财政安排本级工业振兴特派员管理办公室工作经费不低于 10 万元,用于工作调研、考察交流、宣传、培训、会议、资料印刷和保障日常办公正常运转等,所需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
第七条 工业振兴特派员派驻期间相关补助参照《转发自治区党委组织部、自治区财政厅〈关于明确实见)习、工作锻炼、选送学习等工作人员相关补助费用范围及标准的通知〉通知》(贺财行〔2014〕41 号)相关规定执行。如今后自治区出台相关规定,按新规定执行。
第八条 各工作分队(专项组)每年度按照每人不低于 100元的标准为工业振兴特派员购买保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一份。各派出单位每年为工业振兴特派员安排一次健康体检。
第九条 各派出单位每半年至少听取工业振兴特派员的情况汇报 1 次以上,每年慰问工业振兴特派员 1 次以上;主要负责人每年到派驻地或派驻单位指导工作 1 次以上,与工业振兴特派员谈心谈话 1 次以上;分管负责人每半年到派驻地或派驻单位检查指导 1 次以上,了解工业振兴特派员工作情况和思想动态,帮助解决工作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
第十条 工作分队队长、各级工业振兴特派员管理办公室要加强对工业振兴特派员的日常考核管理,如实记录日常考勤情况。各地各单位应坚持厉行勤俭节约,进一步规范审批程序,严格把关,加强管理,不得违反规定安排住房、报销相关费用、发放补助,相关人员不得重复报销、重复享受相应待遇。
第十一条 市国有企业选派的工业振兴特派员可参照执行。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市委组织部、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办法从 2021 年 6 月 1 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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